前夫房屋前妻居住 虽未登记亦应保护

来源:     作者:王振江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0-01    

案例

陈某某(女,70岁)与符某某原系夫妻,共同生育5名子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1990年离婚1991年,符某某与陈某(现任妻子)结婚,两人婚后共同出资在某镇修建楼房,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符某某。

陈某某与符某某离婚后至今都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屋,自2005年以来一直在符某某名下的前述楼房五层居住。符某甲、符某乙系陈某某与符某某的女儿,两人与陈某某一起居住。

2020年1月,符某某、陈某以陈某某无权在案涉房屋中居住为由, 要求3人立即从案涉房屋中搬出。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規定:居住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没立。

本案存的两个问题

一、陈某某与符某某离婚后并没有约定陈某某在案涉房屋居住

二、陈某某在案涉房屋居住并没有居住权登记

第一问题没有约定陈某某在案涉房屋居住,并不影响陈某某在案涉房屋居住存在 事实。陈某某2005年开始在案涉房屋居住,符某甲、符某乙也随后入住,该情况已经持续15年。陈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在案涉房屋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居住生活场所,证明符某某、陈某在此期间对该3人居住案涉房屋同意默认。

第二问题陈某某在案涉房屋居住并没有居住权登记,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当时我国尚未确立居住权制度,客观上无法办理居住权登记。符某某、陈某此前对陈某某居住在案涉房屋的事实一直未提出异议,并履行了将案涉房屋交付陈某某居住的合同义务,对陈某某等3人的入住行为视为接受。陈某某系符某某前妻的事实符合婚姻、亲属等身份关系的合同特征,故视作符某某、陈某与陈某某达成了口头居住权合同,应认定该居住权虽未登记,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陈某某年逾七旬,符某甲、符某乙作为女儿,共同居住方便照顾陈某某的生活起居,故符某甲、符某乙也应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符某某应对前妻及子女进行帮助、帮扶。

 依据。民法典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为实现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老有所依”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百灵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