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老师入职某民办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但其并未取得教师资格。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李老师继续在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后该学校进行了体制改革,学校以学校改制及李某未取得教师资格为由,停止了李某的工作。李老师不服停止工作的安排,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学校订立书面的教师岗位劳动合同,行使劳动的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是教师岗位的合格主体。由于李老师不具有教师资质,不具备与该学校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对李老师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