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某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某提供商品现货挂牌交易经济业务服务。后甲公司作为居间方撮合乙某与丙交易中心就某手串进行现货交易,期间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为乙某进行市场分析,并建议乙某追加投资。乙某先后共投入30余万元,盈利7万元后遭遇连续跌停,最终只收回投资本金17万元。乙某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返还未收回的投资款并赔偿损失。法院查明,根据设立丙交易中心的批复,案涉手串不属于批准的交易品种,且在乙某进行交易之前,丙交易中心已经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全部线上及线下交易。法院认为,丙交易中心在被责令整改期间,甲公司仍催促乙某投入资金从事手串的线上交易,甲公司对乙某的投资款损失存在主观过错,应负有主要责任。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投资风险具有一定认识,其对自身投资损失也负有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向乙某赔偿部分投资款。
法官提醒:特定商品的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均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且风险较大,若缺少相关经验,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建议进行投资。即便进行投资,也要了解相关平台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虚构背景等情况,使用正规的交易软件,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