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这一标准为地方强制性标准适用于全省工厂化养殖和池塘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
《标准》规定了池塘和工厂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分级与水域分类、排放限值、排放要求、监测方法。重点优化调整了水产养殖尾水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特别是对总氮、总磷提出限值控制要求,更为适应海南省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新(改、扩)建的工厂化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列入各级各类环境整治目标的地区或养殖品种,实施时间严于《标准》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标准》的出台将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变为刚性约束。《标准》的发布实施,是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监测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重要依据,对控制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规范水产养殖环境管理、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作为生态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共同抓好标准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