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召陵分局按照监督帮扶组核查发现的问题,对漯河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指导通知书,责令该企业部分工段立即停产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不能立即整改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喷漆房予以查封。 接下来,召陵分局将继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的高压打击态势,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同时加强对已违法企业的“后督察、回头看”,确保企业整改到位,以防出现污染反弹,全力保卫蓝天碧水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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