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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非货币财产经合法程序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出资人是否需要补足出资?
来源: 作者:百灵环保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5-27
案情简介:
一、
2005年7月25日,甲
某
公司在河北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
受B公司委托,2012年7月27日,
某
评估公司对
B
公司拥有的“一种某原料制造某种产品新方法”发明专利及相关全套工业生产技术,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3项无形资产作出786号评估报告。
三、
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8月30日,上述3项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000万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四、 2013年3月25日,
甲
某
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
B
某
公司以上述3项无形资产向
甲
某
公司增资,并以评估结果1000万元认定增资数额。嗣后,完成了无形资产的增资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
五、
2015年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某某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进行了公告。
六、
2017年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某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某号发明专利权(“
B
公司拥有的“一种某原料制造某种产品新方法
发明专利)无效并进行了公告。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问?非货币财产经合法程序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出资人是否需要补足出资?
根据
B
某
公司法律咨询,现
根据
以上反映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亦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据此,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出资时所作评估确定,出资人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编辑王振江
责任编辑:百灵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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