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来源:     作者:百灵环保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4-01    

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因为缺乏相关资质,经常出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而该种情况下,由于合同本身无效,就可能会出现实际施工人在完工后无法取得价款的情况,进而导致工人难以取得工资,而欠薪问题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总承包及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我们需要考虑解决的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

案例:

 案情提要:朱某与Z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挂靠期间朱某以Z公司名义与自然资源局签订施工协议书,合同签订后朱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之后,Z公司向自然资源局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公司中标的由贵单位2016年发包的‘W县某镇某村土地开发(占补平衡)项目’工程,一直由挂靠在我单位的朱某先生与贵局实际联系并承包本项目……”

 2018年1月31日,朱某以Z公司、自然资源局为被告,起诉请求判令Z公司支付其工程款,自然资源局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

 一审法院认为:W县国土资源局与Z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在《合同协议书》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朱某要求支付工程款4058300元的主张。本案中,朱某与Z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朱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Z公司应向朱某支付工程款4058300元。关于朱某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2015年8月26日,Z公司与朱某签订的《挂靠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朱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承包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建筑企业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的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建筑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Z公司主张其与朱某系内部承包关系既未举证其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也未举证对外直接向W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内部承包的基本特征。根据各方对相关事实的认可,案涉工程实为朱某借用有资质的Z公司的名义与W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案涉合同,朱某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基于上述对案涉合同无效及朱某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结合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结算价4058300元无异议的事实,朱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Z公司、W县国土资源局主张工程款具有法律依据,Z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Z公司应向朱某支付工程款4058300元及相应利息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再审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Z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原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Z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此,Z公司再审主张其不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责任成立,对Z公司请求驳回朱某对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朱某借用Z公司的资质与W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案涉施工合同,Z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欠缺与发包人W县国土资源局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Z公司与W县国土资源局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朱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W县国土资源局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朱某有权向W县国土资源局主张工程款。

笔者意见

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总承包及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明确规定了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问题,法律上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但就大多数案件来看,只要在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可以证明自己是无效合同的相对人,且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力,具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通常情况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同时向承包人和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两个债权不可能同时实现,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实际施工人可以证明与转包人具有合同关系,则可以向其主张工程款。

总之,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对于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系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已竣工验收后仍截留工程款、对违法分包或转包存在过错等特定情形下,有权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在主张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应注意从自身系无效合同的相对方,并实际实施投入资金、材料、劳力等施工、组织工作以及欠付工程款的金额等方面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编辑:王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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