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争议问题:父或母再婚后支付自己子女的抚养费时,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否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裁判要旨: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因此,认定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需明确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法院认为:❶徐乙就支付尹甲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是否侵犯了刘丙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❷本案中,虽然徐乙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乙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乙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甲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徐乙就支付尹甲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丙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详见附件。
案例来源:见《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
附件1: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