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坚持严的主基调,对执法监管工作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不断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实绩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以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提高排污单位的守法意识,加强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重点领域常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请相关单位自查自纠,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案例一
杨浦区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关键词:第三方辅助执法)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位于杨浦区共青路400号上海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接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船舶维修和喷漆业务,该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因管理疏忽,导致属于危险废物的部分废矿油、废油漆渣洒落至地面,并有废油漆桶露天堆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经第三方评估和专家论证会,该违法行为未对周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
该船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船务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违法行为是否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是确定本案件法律适用、生态赔偿的关键。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明确违法行为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准确认定违法行为。
案例二
松江区某公司涉嫌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关键词:投诉举报)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锈钢制品焊缝工艺使用酸性清洗剂进行清洗,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地面沟渠排入厂区外侧市政雨水管网内。经松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排入雨水官网内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其中总镍超标124倍、总铬超标31.6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
【启示意义】
投诉举报是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生态环境部门应重视群众举报和信访信息,核实相关违法问题,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案例三
嘉定区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分析发现,某公司属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行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该公司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但该公司仅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水磨石荒料、人造石荒料、石材大板、建筑用石材的生产加工,有破碎、搅拌、浇注、粘胶等工艺,加工过程中有粉尘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和排放。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现场检测,数据显示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6万元。
【启示意义】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阅执法计划内企业的排污许可信息,大数据比对分析并从中发现违法线索,针对性制定检查方案,提高执法效能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案例四
青浦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关键词:三监联动)
【案情简介】
青浦区环境监测站通过远程视频,发现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对冒黑烟车辆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涉嫌违法线索。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7月7日14:57,涉案车辆在该公司3号轻柴检测线检测。在检测过程中,涉案车辆有明显冒黑烟现象,持续时间约30秒。但该车辆的检验(测)报告中显示,检测项目“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严重冒黑烟现象”一栏,勾选了“否”,“外检检查结果”和“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一栏,均勾选了“合格”的合格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规定。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通过“三监联动”机制,发挥监管、执法、监测各自优势,密切协同配合,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规定了多项检验技术规范,其中要求: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
案例五
宝山区某公司焊接烟气无组织排放案(关键词:双随机检查)
【案情简介】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部分焊接工位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产生的焊接烟气无组织排放。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焊接工艺有固定场所且配备相应废气收集治理设施。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废气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但复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焊接烟气无组织排放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50元。
【启示意义】
通过“双随机”检查(检查对象随机、执法人员随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实现行政执法的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目标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