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答复”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担责?

来源:     作者:王振江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0-25    

案例

  78岁的老唐在自家小区楼下散步时,小吏家小孩在自家1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个洒瓶,洒瓶掉落在老唐身旁,导致其受到惊吓摔倒。报警后,老唐被送入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小吏家应该对老唐进行赔偿吗?

以案说法

  唐先生在“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留言,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小吏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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