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从事重点排污单位筛选管理工作多年,认为相比于2017年印发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办法》在监管类别、筛选细则和管理要求上更加精准、科学,也更人性化、接地气。
在监管类别上做好加减法,强化环境监管工作与生态环保重点工作的融合,追求管理的科学化。一是新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类别,这是根据2021年12月起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而设立的。二是新增“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监管类别,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全过程所涉及企业的闭环管理,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涉及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限值企业的监管。三是删除《规定》中的“其他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类别,不再将实验室、医院、环境风险等级较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监管。
在“筛选细则”上做好加减法,聚焦重点排污因子和排污量大的企业,做到有的放矢、有抓有放,追求管理的精准化。一是将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纳入条件从9条精简至3条,汞、镉、砷、铬、铅等重金属不再作为排污因子,并删除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限值”等规定,不随意扩大纳入企业范围。二是对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纳入条件进行了瘦身,将重点监管的行业缩小至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艺涂装和包装印刷等行业,且增加了限制条件,突出对高能耗排放和高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三是新增对“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管,呼应了2022年5月颁布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的相关要求。
在“管理要求”上做好加减法,回应群众关切的生态环境问题,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追求管理的人性化。新增将“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纳入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对于推动前两轮中央以及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中群众反映较多的噪声问题整改来说,是一项重要举措。特别区分了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对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不再需要企业按照重点排污单位的管理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减轻了相关企业的经济负担。此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办法》规定,若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充分保障了相关企业的权益。
总体来说,《办法》是对《规定》的扬长避短,更加突出监管重点,更加集中监管力量,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和企业利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将《办法》作为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遵循。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汪骏斌